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3〕63号  2013-10-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降低“菲特”台风对我市造成的影响,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的相关税收(基金)政策

  (一)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

  (二)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六)受台风影响,已完税的车船被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八)2013年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2013年10月29日。

  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组织收入。各级国、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依法组织收入。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受灾地区可根据实际受灾情况,适当调整全年税收收入目标,实事求是地组织好收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国、地税部门要通过印发资料、媒体报道、搭台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灾后恢复生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

  (三)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地税部门要积极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纳税咨询辅导,对具体涉税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题政策辅导。同时,各地对受灾纳税人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从各方面积极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切实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