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2013-12-30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