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12-29  全文有效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宁波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且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0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