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019-04-02  全文有效
 
 

编注:根据2021.05.06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