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1、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投资者(业主)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每月2000元。但投资者(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本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全年扣除额为:23200元=1600元×2+2000元×10)
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扣除只能选择在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3、2008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4、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8年度在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5、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8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10%范围内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扣除。
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对企业福利费中形成的“以前年度纳税调整结余额”不需要冲减。
上述余额,如果改变用途(如转入未分配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8、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中第三条提到:“(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9、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后按上述标准在税前计算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计算扣除。
10、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11、关于各类保险金的扣除问题
(1)企业为全体雇员按规定比例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按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据实在税前扣除。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与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基数一致。
(3)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为全体雇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4%范围内按实税前扣除。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及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
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首先应由主管税务所(科)根据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对所鉴定企业自报的各项指标逐项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各县(市)区局、市属各直属分局审批。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
五、本通知有关规定未表明执行日期的从2008年度汇算清缴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