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一[2008]78号
2008-06-1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和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作以下补充:
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7.5万元(包括7.5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7.5万元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5月31日前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原办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制和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作以下补充:
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7.5万元(包括7.5万元)以内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7.5万元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5月31日前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原办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