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8]80号
2008-06-1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