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7]54号  2007-02-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