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7]54号
2007-02-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