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一[2003]159号
2003-07-30
全文有效
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甬榭地税政[2003]19号)收悉。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于本企业所有者净权益,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股份公司)的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甬榭地税政[2003]19号)收悉。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于本企业所有者净权益,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股份公司)的个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