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3]160号  2003-07-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地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