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5]271号  2005-12-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提高后,各地必须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二、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的宣传和扣缴义务人的政策辅导工作,确保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的有关税收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三、鉴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1999]158号文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严格遵照执行。
    (编者注:国税发[2005]196号发布于税收信息2005年第23期、财税[2005]183号发布税收信息于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