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6]296号  2007-01-0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做好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有关政策规定
1、计税工资:2006年度1-6月份在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内,7―12月份在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内按实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后6个月扣除。
2、投资者(业主)生计费2006年度在每人每月1600元额度内按实予以扣除。但投资者(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3、投资者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有投资,其费用只能选择在一家企业扣除,且选定费用扣除的企业后不得随意变更。
4、2006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0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9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
5、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6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6、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2006年度在不高于年利率8%范围内凭合法有效凭证按实扣除。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1号文件,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7号文件,自2006年度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8、对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的,如该企业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股东个人此项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该企业属于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股东个人此项所得应视为企业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并入其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金额暂定为企业实际为股东支付该车辆的买入价的25%。
对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上述有关政策规定第1、4、5、6、7条同时适用。
    二、汇算清缴的期限及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
    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纳税人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事项
    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有关事项要求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文规定办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向市局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