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3]181号  2003-09-22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对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按实扣除每人每月300元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