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权投资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一[2005]124号  2005-06-02  全文有效
 
 
北仑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权投资入股及转让股权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权投资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21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自然人刘文西以其个人所有专利技术使用权向宁波天合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权所得630 万元,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上述所得以股权形式取得且税款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可分期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你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