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2005-04-26
全文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者提示】:
1、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非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私营企业主除外)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个人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薪金的形式体现的。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兼职一般都和所兼职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和该单位也不存在人事关系,不属于该单位雇用员工,所以一般按劳务报酬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工作,无论是为本企业还是为外企业工作,是他们退休后为企业继续工作取得的报酬,一般和单位具有雇佣关系,不属于上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