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关于实行年薪制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征收[2004]92号
2004-06-30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4]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现就实行年薪制考核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年薪制考核办法的单位能够实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实行年薪计税办法;凡未实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的单位,一律不得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
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要求: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该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不论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及时进行明细申报,各有关单位须根据上述要求每月申报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一)。
三、凡要求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单位应向征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附表二)并附年薪制考核方案或董事会决议等有关考核方案报分局审批同意后在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年薪制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计征。
分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是按月领取基本收入,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平时分发数月奖金的可直接按适用税率预缴(对基本收入部分,法定扣除费用未扣足的允许其在数月奖金部分予以补足),年度终了后合计其上年已发放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四、各有关单位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持《个人所得税年度清算表》(附表三)相关资料办理清算,多退少补。中途注销的单位,在注销前办理好清算,多退少补。
五、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如因本单位未报或虚报,由此造成纳税人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一经查实由各有关单位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其未报送或虚假报送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取消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
六、我分局将在适当时候,推出年薪制企业申报软件,并制订相应的操作办法。
七、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4]1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实际情况,现就实行年薪制考核单位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年薪制考核办法的单位能够实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的,经申请同意后可实行年薪计税办法;凡未实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的单位,一律不得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
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要求: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该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不论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及时进行明细申报,各有关单位须根据上述要求每月申报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一)。
三、凡要求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的单位应向征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附表二)并附年薪制考核方案或董事会决议等有关考核方案报分局审批同意后在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可按年薪制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计征。
分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是按月领取基本收入,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平时分发数月奖金的可直接按适用税率预缴(对基本收入部分,法定扣除费用未扣足的允许其在数月奖金部分予以补足),年度终了后合计其上年已发放的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款=[(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四、各有关单位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持《个人所得税年度清算表》(附表三)相关资料办理清算,多退少补。中途注销的单位,在注销前办理好清算,多退少补。
五、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如因本单位未报或虚报,由此造成纳税人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一经查实由各有关单位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外,其未报送或虚假报送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取消实行年薪制计税办法。
六、我分局将在适当时候,推出年薪制企业申报软件,并制订相应的操作办法。
七、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略)
附件二:实行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略)
附件三:个人所得税年度清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