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中限额发放通信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1]124号  2001-07-2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工具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限额的在“公务费“中列支发放的通信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范围和标准所发放的通信补助费均应按规定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