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0]248号
2000-11-28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征管分局:
为配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办法的试点改革,切实做好对改革试点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现作如下要求,希遵照执行。
一、对改革试点单位,由各试点单位在编制工资发放明细表时按税法规定,统一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由统发工资的代办银行按时将所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返还各试点单位。
二、各试点单位在收到代办银行所返还工资发放明细表及预扣税款后,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发放的资金、实物等与财政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规定计算出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于次月7日前汇总申报缴纳。
三、实行工资发放办法改革的试点单位仍为个人所和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其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处理。
四、试行工资统一发放并预扣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征管适应改革的一种新情况,你局应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