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关于私营企业税后剩余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征收[2001]157号
2001-12-25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7号文件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1]201号、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的实际情况,现就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税后剩余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帐证健全、纳税资料完整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凡本单位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或虽已分配、投资,但其分配、投资额未达到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后剩余利润30%(不包括30%)且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二年起,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就当年挂帐的税后剩余利润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的“公积金”是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法定公积金部分。
二、在确定当年(按市局甬地税一[2001]201号文件确定的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分配、投资额占企业当年税后剩余利润的比例时,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以前年度为亏损的,允许先予以扣抵,按扣抵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计算基数;以前年度为盈利的,以该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为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的计算基数。
三、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其中有国有股等股份参股的,其剩余利润征税可按下列口径计算:将企业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然后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对其已按规定就其税后剩余利润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及时进行帐户处理。
五、对帐证不健全、纳税资料不完整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剩余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统一随企业所得税按月附征,附征率暂定为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7号文件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甬地税一[2001]201号、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的实际情况,现就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税后剩余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帐证健全、纳税资料完整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凡本单位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或虽已分配、投资,但其分配、投资额未达到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后剩余利润30%(不包括30%)且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二年起,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就当年挂帐的税后剩余利润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私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的“公积金”是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法定公积金部分。
二、在确定当年(按市局甬地税一[2001]201号文件确定的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分配、投资额占企业当年税后剩余利润的比例时,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以前年度为亏损的,允许先予以扣抵,按扣抵后的余额作为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计算基数;以前年度为盈利的,以该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为企业当年度的税后剩余利润的计算基数。
三、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但其中有国有股等股份参股的,其剩余利润征税可按下列口径计算:将企业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然后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查帐征收的私营企业对其已按规定就其税后剩余利润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及时进行帐户处理。
五、对帐证不健全、纳税资料不完整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剩余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统一随企业所得税按月附征,附征率暂定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