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
浙财外[2000]14号  2000-02-14  全文有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问题的通知》(财外字[200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财政补贴(以下简称“物价补贴”)是基于我国实行的低工资、低物价、多补贴的分配制度开征的。近年来,各市地县财政局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了物价补贴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任务,并将之用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好地发挥了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鉴于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物价已基本放开,财政用于居民副食品、卫生保健等方面的补贴性支出数额减少,现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此项物价补贴。各级财政部门仍应对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物价补贴及时征收并缴入国库。

本所注:经征询市财政局外经处:宁波市将从2000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文件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