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198号  1997-12-2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
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
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
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
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