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第154号  1997-09-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的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
下: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
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
、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
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
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