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第115号  1995-06-22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
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
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
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关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
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
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
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