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8]第172号
1998-03-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
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
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
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国税函〔1998〕172 号;1998年3 月31日)
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
同时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其税收处理问题
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凡是扣缴
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纳税义务人又没有向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
税款”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
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国税函〔1998〕172 号;1998年3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