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第345号  1990-04-0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1990年4月4日   国税函发[1990]345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