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8]第21号  1988-01-20  全文有效
 
 

1988年1月20日    (88)财税外字第021号

 

    近据上海市税务局反映,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工作的外籍职员的住房费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企业租房或买房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二是企业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对上述情况,目前各地在税收处理上不尽一致,需要进一步加以统一明确。经研究,按照所得税的计征原则,企业职员的住房费用应由住房者本人负担,企业为职员免费提供住房或定额发给住房费,属于增加其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但考虑到这些外籍职员来华工作住房费用较大,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规定,每月定额扣除费用800元确有实际困难等情况,为了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本着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精神,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规定自1988年1月份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