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通知精神,为有效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款项支付单位依法履行扣税义务、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简明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户管分工范围,将通知书发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存档留查,待以后统一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附:1、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简明表
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制度
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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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下列款项为应税款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二、款项支付单位和缴办法
各款项支付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它形式的支付)给个人上项应税项目并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收入时,必须按规定扣缴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已扣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限期扣缴义务人追缴,如追缴不回,由扣缴义务人补缴未扣的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申报手续、解缴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