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中各种津贴、补贴免税额度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6]37号
1996-03-06
全文有效
日前因国家统一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项目多,计算复杂。为了便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各种津贴、补贴免税额度,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和各种津贴、补贴2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上除已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外,其它津贴,补贴(如午餐津贴等)一律并计收入总额,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接上述通知后,请既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