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支付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通知
甬地税计[1995]158号
1995-08-26
全文有效
海曙、江东、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处直属分局:
我市《关于明确代征手续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甬地税计[1995]4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代扣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符。请各单位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按个人所得税实际扣缴税款支付2%手续费,原按3%支付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我市《关于明确代征手续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甬地税计[1995]4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代扣税款的3%支付手续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符。请各单位于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按个人所得税实际扣缴税款支付2%手续费,原按3%支付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主题词:代扣 个人所得税 费用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