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水路个人运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8]126号
1998-07-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水路个体运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水路个体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凡具有代开水路运输专用发票资格的水格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都属个人所得科委托代征单位,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应要求对方(指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下简称“临时运输户”),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地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并收下作为附件,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对不能提供“证明单”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原则上都应对临时运输户视作个体运输户,在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暂按实际开票金额带征办法征收,带证率暂定2%。如临时运输户能准确提供其工商执照副本,证明其确为企业性质的,其个人所得税可暂不扣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督促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做好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工作,对不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水路个体运输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水路个体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凡具有代开水路运输专用发票资格的水格运输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服务企业”)都属个人所得科委托代征单位,应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向当地地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征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应要求对方(指外地临时来甬载货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下简称“临时运输户”),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地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并收下作为附件,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对不能提供“证明单”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原则上都应对临时运输户视作个体运输户,在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暂按实际开票金额带征办法征收,带证率暂定2%。如临时运输户能准确提供其工商执照副本,证明其确为企业性质的,其个人所得税可暂不扣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督促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做好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工作,对不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四、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