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籍人员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8]186号  1998-09-21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基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国税发[1998]7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外籍人员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即可试行,为1999年月1月1日起正式执行打下基础。

 

          外籍人员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
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
一、为了适应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临近力度,及时发现和自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基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对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境外所得的外籍人员。各地在具体执行本办法时,必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精神,首先对外籍个人所申后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审核评税,对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境外所得的外籍人员,要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办法所称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情况应当逐一进行审核评税,做出审核评税结论,但预缴的情况可以除外。
五、审核评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任职证明、境外工资薪金单、有关聘用合同、出入境情况,报批手续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四)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和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五)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六)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七)纳税人申报的境外所得和其境外相类似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八)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审核依照上述有关内容进行。
六、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表后5日内完成。
六、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帐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七、审核评税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即: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处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动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繁体字的书面记录。
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审核评税结合》(附件1)。
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县(市、区)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通知书,并根据税务部门最终评审结果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称送单》(附件2)。
八、通过审核评税,各地可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真实性进行评定,对审核评定结果确认为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各级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收入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由我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地可按实施意见执行。
九、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