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外籍来甬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制度的通知
甬国税外[1995]413号  1995-12-1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籍来甬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有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税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外籍来甬人员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因受聘、任职或履行合同而在宁波工作、服务的外籍人员,必须在抵达宁波之日起30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时,须持本人的有效证件(护照、回乡证)和由宁波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并填写完整、正确后交回税务机关。
        三、外籍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服务单位必须在聘用或接待外籍人员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聘用情况,填写税务联系单。
        四、外籍人员可以委托所在工作单位、服务单位代理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
        五、宁波市内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各县(市、区)、大榭岛、开发区、保税区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仍为原征收单位。
        六、港澳台人员的登记办法比照外籍人员执行。
        七、本通知从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表(略)
              (二)个人所得税税务联系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