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税稽[1994]286号
1994-11-28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4号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都要报经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掌握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对赴境外工作人员建立个人纳税档案资料。
二、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履约合同保证书、应增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劳务人员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视同违反合约。
三、劳务人员或公派赴境外人员出境后,其在国内的工资、报酬、瞻养费等收入,不再扣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由支付单位在款项支付时代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取得的境内、境外收入,计算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四、支付赴境外人员款项的单位,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代扣的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4号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都要报经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掌握该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对赴境外工作人员建立个人纳税档案资料。
二、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履约合同保证书、应增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劳务人员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视同违反合约。
三、劳务人员或公派赴境外人员出境后,其在国内的工资、报酬、瞻养费等收入,不再扣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由支付单位在款项支付时代扣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年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取得的境内、境外收入,计算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四、支付赴境外人员款项的单位,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代扣的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