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087号  1996-05-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0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武警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
          武警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较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养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同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此通知。
 
抄报:总部首长。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公安部边防、消防、警卫局,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森警办。

附件二:
          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5]50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0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凭(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输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总负责解释。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参谋划部,总政治部,军委办公厅,总后司令部,财务总,解放军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