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0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附件一:武警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一:
武警后勤部关于转发总后勤部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总队后勤部,新疆兵团指挥部后勤部,各直属院较院(校)务部,总部直供养单位:
现将总后勤部[1996]后财字第10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结合实际情况,武警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同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从工资薪金中扣收,并按要求向当地地税局缴纳。
此通知。
抄报:总部首长。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部司令部、政治部,公安部边防、消防、警卫局,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森警办。
附件二:
总后勤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根据军委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1995]50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014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军队干部在工资收入之外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财产租凭(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偶然所得等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支付报酬的单位(部门)输代扣代缴或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
有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总后财务总负责解释。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参谋划部,总政治部,军委办公厅,总后司令部,财务总,解放军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