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九年度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9]81号  1999-04-16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地税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明确有关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希按照执行。
        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规定
        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的范围,根据税收协定该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对该条款所述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明确如下:
        1、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批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2、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3、在计算上述单位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国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过程中有关人员取得收入的征税规定
        实于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作为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以股份形式,无偿取得企业量化资产的征税规定
        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将企业资产折股后量化给本企业职工。对于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无偿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资产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转入“其它应付款――应缴个人所得税”科目;如个人将股份转让,其转让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的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保险费用(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企业实行买工龄办法个人取得收入的免税规定
        有些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对下岗分流人员实行买断工龄的办法,即按该下岗分流人员的工作年限给予安置费用,尔后该下岗分流人员就与原任职企业解除一切关系。对于个人取得的安置费用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
        按省人民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并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部分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企业债券利息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
         企业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含以前年度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后支付给个人的债券利息部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扣除年分息率6%后,就其余额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重申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的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税。
         3、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九、对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取得的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8]16号文件规定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办法的国有企业,为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如职工分得的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股份在职工之间转让或职工直接取得的红利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国有企业范围包括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十、关于个人投资入股的企业投资者取得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1、个人投资入股的企业如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名为集体实为个人企业等,如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以其它名义取得的收入,包括用于个人消费的税款项,凡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地牟,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入股的企业投资者将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或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于企业生产发展的部分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