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甬地税一[1998]62号  1998-04-21  条款有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性问题补充如下:
        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二、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斑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1、关于所得性质认定:一些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作为吸收、稳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向其雇员发放(内部职工)认股权证,并承诺雇员在公司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可凭该认股权证按事先约定价格(一般低于当期股票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对上述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到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介主送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到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关于计税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到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申报材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税务机关。
        三、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1、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了附加后,可按其金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和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3、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4、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四、关于个人所得时间认定问题的规定
        对个人取得所得,按其实际取得的所得当月或当日为其个人所得税实际所得的认定月或日。但对企业已在帐面上反映个人所得余额,且已提而未支付,应按企业已提所得之日起作为其个人所得税实际所得的认定月或日。
        五、关于私营企业投资者取得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1、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私营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其它名义取得的收入;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的款项,凡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的,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私营企业投资者将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或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用于企业生产发展的部分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便于征收,也可以实行带征办法。
        六、关于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征税问题的规定
        1、企业或单位向个人提供住房、汽车等高档生活用品,县城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使用人拥有高档生活用品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上述实物价值较高,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5年内(最长不得超过5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企业采取内退形式提前退休的职工一次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内部退休形式让一些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这些职工退休时,单位按规定将一次性付给他们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提前退休直到规定退休时间的生活费),提前退休职工所得到的一次性生活费,主要是为了补偿提前退休这几年的生活,所以对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费视同退休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对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减免个人所得税
        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分局审核后,可准予减免税,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一律不予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