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税稽[1994]468号
1994-07-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合法凭证按实列支;向民间等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应凭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合同,并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中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