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税局、各直属财税、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其工资、薪金的,其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持二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和完税凭证原件,于次月七日内到雇佣单位经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汇算清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如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再按全部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例:某公民甲,94年3月份工资、薪金收入700元,当月又取得一季度综合奖840元,劳动分红600元。按以下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1、找适用税率
700+840÷3+600÷3-880=300元<500元,适用5%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700+840+600-880=1260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1260×5%=63元
公民甲3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63元。
三、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换算为全年后,再找出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查帐征收的个人工商户经营期不满一年的,也按此办理。
四、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助贴、津贴差额外负担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由于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有部分重复,因此,仍按甬税稽[1994]82号文件规定的80元执行,不再另行考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