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221号
1996-12-04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法不一,影响了税款征收入库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为了统一政策法规,强化征收管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