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甬地税一[1997]3号  1996-12-10  全文有效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的人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因此,现将认定标准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区的一个月内的劳务的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三、关于劳务报酬所得费用的计算和扣除
        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每次收入中支付给中介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因已给了定额或定率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故一律不再扣除。 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和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资金)的计算征税问题,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无住所个人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对有住所个人取得上述奖金原则上也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但如果有住所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0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1000元关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外负担,即为纳税人取得上友谊赛资金应按取得的所属月份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在取得资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例如,某一有国内居民,97年1月份取处96年度年终奖700元,1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元,那么该纳税人1月份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700-1000]*10%-25=45元。上述规定从1997年1月1起执行。
       五、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问题
        对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向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1、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元)+(1-税率)
       2、每次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