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地税一[2005]135号  2005-06-22  全文失效
 
 

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我市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有关税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扶持小型服务业发展
全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05年7 月1 日起统一提高到5000 元。
二、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企业
1、落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好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市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报经市局批准后,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3、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分包给其他企业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4、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培育和促进会展业发展
1、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自2005 年5 月1 日起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2、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四、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1、积极做好旅游企业相关国产设备技术改造的投资抵免工作,经市经贸委确认,并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照顾。
五、支持金融业发展
1、对进入我市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等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照顾。
2、支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融资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
六、鼓励吸引第三产业的大公司、大集团(指注册资金在5000 万元以上的)在我市落户
1、对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大型第三产业企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水利建设资金的照顾。
2、对上述企业的行政办公用房,如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七、落实文化体制改革各项举措,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下列政策执行期限为2004 年至2008 年12 月31 日)
1、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 年企业所得税。
2、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 %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符合财税[2005] 1 号文件规定并列入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试点名单的企业,可从改制年度起至2008 年12 月31 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鼓励技术创新,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让
1、进一步贯彻落实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
2、认真落实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
十、积极支持科研体制改革,鼓励科研机构转制
对经批准转制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机构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 年期满后,市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 年。
十一、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升级改造
1、根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流通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经市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经市局批准可以由其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吸引技术人才,鼓励民间技术研发
1、对个人获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报经市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