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第45号
1999-05-27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27日 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化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 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 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 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