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私房出租税收管理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0]9号  2000-01-21  全文有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私房出租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私房出租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均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或委托代征部门)如实提供房屋出租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房屋的个人申报的租金收入如偏低,并未提供有关租费凭据的,则按我局制定的最低租金征收税款,为了简化手续,结合宁波市物价水平及平均租价,将上述几项税收合并征收,按出租房屋的使用面积计算税款。征收标准:
图  (略)
  注:地段等级划分按市政府99年发布的城区土地级别划分,繁华地段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三、私房出租应缴纳的税收由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各区地方税务局也可委托辖区街道、乡镇等单位征收。私房出租的纳税只,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如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的,私房出租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向代征单位缴纳税款。
  四、私房出租应缴纳的税收采用每季度征收一次的征收方法,也可按合同租期缴纳税收。
  五、私房出租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但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处以相应罚款。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