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发[1985]87号关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254号《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便于执行,现将我们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问题解答
一、劳人薪字[1985]29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中1984年已经按其他办法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原则上应改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今年难以改变的,要在1986年改过来。但今年也要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这类企业,1985年是征收工资调节税,还是征收奖金税?
答:对于1984年按其他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在1985年已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改过来,并报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的,应按规定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未改按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规定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办法》的规定执行的,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86号文件规定,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
二、1985年未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
答:凡未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以及各地区、各部门自定办法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单位)不论经哪一级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均不属于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三、属于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如何计征1985年度工资调节税?
答:按国家规定属于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其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除国家规定的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均应计入企业1985年度工资增长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四、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
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因不属于工资的范畴不计入企业当年工资增长总额,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以及其他经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工人的奖金,是否免缴工资调节税? 答:对于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发放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以及其他经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工人的奖金,因已核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之内,因此,应计入企业当年工资增长总额,征收工资调节税。
六、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已列支,转到次年发给职工的工资,应如何计征工资调节税?
答:根据《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工资调节税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当年财务会计报表已列支的工资总额,不论是否已经发放给职工个人,均应计入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增长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
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如何计算缴纳?
答:工资调节税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率×核定工资总额
企业应纳工资调节税的分档计算公式如下:
(一)全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超过7%至12%的: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30%-2.1%×核定工资总额
(二)全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超过12%至20%的: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100%-10.5%×核定工资总额
(三)全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20%以上的:
应纳工资调节税额=工资增长总额×300%-50.5%×核定工资总额
八、各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企业附属单位给予企业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由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是否征收工资调节税?
答:各级主管部门、外单位和企业附属单位给予应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实物奖励等,由企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应计入企业工资增长总额,征收工资调节税。
九、企业免费或低价发放的实物,应如何计征工资调节税?
答:企业免费发放的各种实物,均应折价计入企业工资增长总额。属于外购商品,按商品进价计算;属于自制产品,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并征收工资调节税;对于低价发放的实物,企业支付的低价补贴款,亦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计征工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