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8〕536号
2008-05-2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激发广大职工学习和创新技术的积极性,全国总工会与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开展了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活动,共评选出33项获奖成果,其中一等奖2项,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8项,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23项,各奖励3万元。现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等活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对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项目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