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64号
2007-07-1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北京、天津、广西、陕西省(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免征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其直属单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等十几个部委和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承办。目前,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并冠名的第四届“中华环境奖”——“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评选工作已经结束,共评出获奖者个人5名(每名奖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