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英国×××工程有限公司来华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87)财税油政字25号  1987-11-26  全文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分局:
  你局(87)财税油津政字5号文收悉。关于对英国×××工程有限公司派遣来华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英国×××工程有限公司和日本××株式会社联合与日中石油开发株式会社签订合同,为渤海BZ28-1的水面设备提供技术服务的事实,并未构成该英国公司来华人员的报酬是由我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该公司设在我国的常设机构负担的条件,因此,根据中英税牧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来华执行上述合同的英国雇员,一个会计年度中在我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应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