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87号  2002-12-17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联合举办第二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奖励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中、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学生近年来完成的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该活动评出一等奖5名,奖金为11.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1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奖金为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4万元人民币;三等奖50名,奖金为2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0.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1.5万元人民币;提名奖120名,奖金为0.7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0.1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0.6万元人民币。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学生个人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2002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奖个人及学校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