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84)财税油政字第3号  1984-04-0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
  你局(84)财税油沪字第20号关于外国公司临时派来中国为海洋石油作业进
行工作的雇员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在华作业的外国石油公司或
承包商的国外关联公司或第三方公司临时派遣来华为海洋石油作业进行工作的雇员,
其工资、薪金如先由在华作业的外国公司或承包商按派来人数及工作时间统一以“服
务费”或“人员费用——工资”等名义结付给国外公司,然后再由国外公司支付给其雇
员的,这些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仍属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只要外国企业在缴纳所得
税时,把这些人员费用作为在中国境内经营公司的费用扣除的,应视同在中国海洋进
行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承包商的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
政部(83)财税字第330号文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