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批复
甬地税二[1997]190号  1997-11-06  全文有效
 
 

宁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请示》(宁地税征[1997]3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以及宁波跃龙经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百事得酒店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合同中的第五条;由承包方按期如数缴纳经营中所需的一切税款。该 所需的一切税款,应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各税,为此同意你局意见即:宁波百事得酒店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为宁海跃龙宾馆在承包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此复。